(2015)皇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关英与岫岩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岭滑石矿、张桂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英,岫岩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岭滑石矿,张桂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关英,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岭滑石矿。法定代理人张桂兰,系该矿矿长被告张桂兰,女,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英诉被告岫岩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岭滑石矿、张桂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96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