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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左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