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左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