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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志兵与吴楚佳、严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楚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兵,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张河村四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05080458。原审被告严萍。系吴楚佳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楚佳为与被上诉人张志兵、原审被告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上诉人吴楚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楚佳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付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