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传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23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福、焦述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传科,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传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传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传科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传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丙林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