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04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汉中市南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焦庄派出所临时羁押,同年9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承包“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未果,遂欲以该工程为名骗取钢材获利。其后,周某某借用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资质与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承包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2013年8月30日,周某某以此协议书获得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经营人黄某某信任,周某某以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名义与黄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某某某村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依约分两批次将448.118吨钢材送至双滦某某某某小区工地,周某某向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支付部分贷款25.9万元。2013年9月10日,周某某谎称钢筋不合格,将其中152.812吨钢筋拉出工地,以45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后逃匿。经鉴定:152.812吨钢材价值587352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约328352元,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主要辩称拉走的钢材变卖后没得到钱,给钢材供应商打了38万余元的欠条。表示认罪,愿意还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承包“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未果,遂欲以该工程为名骗取钢材获利。其后,周某某借用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资质与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承包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2013年8月30日,周某某以此协议书获得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经营人黄某某信任,周某某以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名义与黄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某某某村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依约分两批次将448.148吨钢材送至双滦某某某某小区工地,周某某向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支付部分贷款25.9万元。2013年9月10日,周某某谎称钢筋不合格,将其中152.812吨钢筋拉出工地,以45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后逃匿。经鉴定:152.812吨钢材价值587352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某2013年9月12日陈述、书证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的《钢材销售合同》、钢筋材料单、送货单证实,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周某某,周某某说在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有建筑工程需要钢筋。我和合伙人两次来承德工地查看,当时周某某和蔡某某带着我们看的工地现场,我们看没什么大问题,2013年8月30日与周某某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周某某代表甲方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周某某有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我是乙方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合同中要求我方向某某某某小区供应500吨钢材。我分两批次把448.148吨钢筋送到了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工地,9月3日送过来199.283吨,9月8日送过来248.865吨,当时在工地的签收人分别是袁某某和杨某某,送货单还有周某某的签字。合同中规定钢筋送到工地需要支付15%的货款,周某某分两次给了我25.9万元的首付款。9月10日晚上11时45分,蔡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带着人把我方送到工地的钢筋强行拉走了,当时是工地的史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方供应的钢筋合格不合格,我说肯定合格,史某某才跟我说钢筋被拉走了100多吨。我于2013年9月11日来到承德,问周某某钢筋的事情,周某某说把钢筋拉到北京的工地了,让我去北京的工地看货,我们晚上3点多又回到北京,给周某某打电话就关机了。上午周某某开机给我打电话说货在北京通县,让我们去通县看货,但是我没去,我又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又关机。到了下午周某某又说带我去昌平区沙河镇看货,我们到沙河等了两个小时也没见到周某某,给他打电话又关机。我们就返回承德,周某某打电话说他回承德,我们说好了晚上见面谈钢材的事情,周某某也没露面。我们要拉回工地的钢筋工地不让,钢筋款也没地方要,就来报案了。黄某某2014年10月20日陈述:一共分两次送到某某某某小区工地钢材448.148吨,被周某某拉走152.812吨,我们于2013年9月16日拉回来295.33吨钢筋,被周某某拉走的钢筋总价587351.76元,加上运费及人工吊装费59643.46元,我们共计损失646995.22元,除去周某某给的25.9万元预付款,实际损失是387995.22元。2014年5月3日我在周某某家中找到了他,周某某承认拉走了一百多吨钢筋卖了的事实,他也没钱给我,就给我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内容是欠黄某某钢材款386000元,于2014年5月3日至7月3日还清。但是到现在周某某也没还钱。2、被害人陈某某2013年10月30日陈述,2013年8月底,合伙人黄某某说通过别人认识了周某某,周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有建筑工程需要钢筋,我说可以谈,但是得去看现场。黄某某自己去承德市双滦区施工现场看了一次,后来我和黄某某又到双滦区机某某某某小区看施工现场,见到周某某,还有一个叫蔡某某的全程跟着。谈这笔生意的时候是蔡某某主谈的,周某某配合着说话。当时蔡某某跟我和黄某某说:你放心,这工地是我和周某某合伙的,肯定没问题,这小区的八栋楼都是我们承建的。我们看现场时已经有人进场施工了,正在开槽,看完现场我们就回北京了。没过几天周某某老是给黄某某打电话让我们过来签合同,签完合同开始供货就行了。我们又第三次到承德,我问蔡某某和周某某:你们工地都没开工,我怎么给你供应钢材?蔡某某说:这工地就是我和周某某的,钢筋就得这个时候进场,如果工地全部开工后就没办法把钢筋送到山上了。钢筋进场后才能全部开工。并且周某某说他跟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但当时我们没有看这份协议。这次我们就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向某某某某住宅小区供应500吨钢材,蔡某某和周某某给了我们一份钢筋清单,但是合同是周某某签的字,蔡某某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周某某是以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和我们签订的合同,周某某向我们提供了委托书及企业资质证明,我看周某某是北京分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其权限是组织施工,负责开展全面工作。我们分两批次把448.148吨钢筋送到了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工地,周某某给了我们25.9万元的首付款。周某某从某某某某小区工地拉钢筋的当天,工地上有一个叫史某某的人给我们打电话,说有人要把这些钢筋拉出施工现场,我们于2013年9月12日到承德,看到工地的钢筋已经被人拉走了一些,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9月13日我们通过与周某某周旋把剩下的钢筋拉回来了,在往回拉钢筋的过程中,周某某一直没露面,一直拖着我们,电话大部分处于关机状态,偶尔开机给我发个短信说他还这笔钱,不让我们报案,但是到现在也没还钱。3、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9月28日供述、书证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证实,2013年8月来承德,与蔡某某接上头后,蔡某某带我到某某某某小区施工现场看了一次,跟开发商见了两次面,但工程真正发包时蔡某某没让我干,最后让宋某干了。前期我出了图纸钱、预算钱等费用,没干上工程,我就找蔡某某说这种情况,想以这工程的名义“跳”点钢材来弥补我的损失。“跳”钢筋的意思就是以某某某某小区工程为名从别处弄点钢筋卖钱。这样我找别人花了5000块钱借的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的资质,我找别人以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的名义草拟了一份《合作协议书》,我拿着这份协议书去北京找某某某某北京分公司盖的章。因为当时我也不认识宋某,我让蔡某某拿着这份《合作协议书》找宋某盖的涞水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项目部章。签订这份合同就是为了跟北京卖钢筋的签合同,让他们相信我是某某某某小区的钢材供货商。我拿着这份《合作协议书》找的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的黄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在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施工工地外面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钢材价格按照送货当天兰格钢材网公布的钢材价格供货,当时的钢材价格均价是3800多元每吨,他们负责送货到施工工地,合同中约定钢材送到工地支付总货款的15%,剩余货款20天内付清。我雇佣杨某某和袁某某负责签收钢筋,货物到工地后需要支付15%的货款,王某某帮我借了31万元,利息3万元,当时我说这钱就用10天左右,货物到工地后我分两次给了黄某某25.9万元的货款。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分两批把448.148吨钢材拉到某某某某小区施工工地的时候,我就提前联系好买钢筋的去了工地,以工地检验钢筋不合格,开发商不同意使用为名,要把这些钢材拉走,实际就是以这个为理由,也没对这批钢材进行检验。但是当天某某某某小区的人不让这批钢筋拉出工地还报警了,涞水县某某公司刘某总经理从涞水赶过来看到我跟涞水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项目部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后,不同意我拉走钢筋。2013年9月11日,我们商量又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又写了一份协议,就是说因为我违约,合同终止,所进的材料无条件自行处理,与工地无任何关系,我签字捺了手印,第二天中午才让我拉走了两车钢筋。王某某帮我联系的保定人唐某某,当时说是2800元每吨,共计两车152吨425600元钱。唐某某把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说这些钱直接打给借给我钱的人了,剩下的钱我们在承德消费了几万块,最后王某某说这些钱都没了。第二天下午黄某某他们就到工地了,后来黄某某拉回去255吨钢筋,剩下点我后来听说蔡某某说工地上用了。我把这些钢材拉走后我没再来承德,去别处干活去了。前一阵子黄某某找到我,我给他写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周某某2014年10月11日供述:从某某某某小区“跳”钢材的主意是蔡某某给我出的,他跟我说:你要是某某某某小区这工程干不上就“跳”点钢筋。他让我自己联系钢筋,他负责合同等手续的事。我找的山东淄博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资质,弄完资质盖完章,因为我不认识宋某,我就找蔡某某,蔡某某拿着《合作协议书》,去找宋某盖某某公司双滦项目部的章,盖完章我找北京某某商贸中心的黄某某往工地送的钢筋。4、证人刘某证言、书证承德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涞水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关于施工图纸补充说明》、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涞水县某某建筑公司《解除合同协议》证实,刘某系涞水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在双滦区某某某村承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这工程实际上是宋某承揽的,宋某借用某某建筑公司的资质,某某建筑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宋某和公司谈好合作后,公司出具介绍信刻了涞水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项目部的章,由宋某管理。9月10日晚,王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说:有人要拉走工地的钢筋。刘某告诉王某某不能让这批钢筋出工地,他们就给截住了。9月11日刘某到双滦工地协调此事,到了现场才知道周某某和宋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内容是:甲方涞水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项目某某某某住宅小区。合作内容:甲方负责前期手续、超标、协调政府工作等事宜,乙方负责建筑材料、施工管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提取管理费用为税后两个点。本协议与大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宋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乙方周某某签字并加盖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周某某跟刘某说这批钢筋不是向工地供应的,只是存放在工地,他拉走这批钢筋跟某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宋某跟刘某说,钢筋拉到工地后,不让工程使用,而且这批钢筋不合格。刘某为了分清责任,跟周某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起初手写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因周某某合同违约,合作终止,所进材料由周某某自行处理,承担一切后果。2013年9月11日,刘某和周某某又签订了一份正式的《解除合同协议》,协议内容是:甲方涞水县某某建筑公司,乙方山东省淄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甲、乙双方就承德市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工程一期材料合作协议一事,乙方于2013年9月3日和9月8日拉来一批钢筋,我公司工地负责人没有签收,经检验送到的钢材不合格,开发商不同意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所运到工地钢材由乙方周某某自行处理运走,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自2013年9月11日-9月13日由我公司工地负责监督装运,所签合作协议自2013年9月11日终止。乙方如有其它协议,凡是有甲方单位名称的一律作废。我公司一律不承认。甲方:刘某(签字捺手印),乙方:周某某(签字捺手印)。签了这份协议后,这些钢材就和涞水某某公司没有关系了,后来听说当天周某某拉走了两车钢筋。5、证人魏某某证言、书证涞水县某某建筑公司给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魏某某系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开发某某某某小区,经人介绍认识了蔡某某。蔡某某和我们联系后,说这个工程他自己不干,让宋某干,我觉得蔡某某就是帮宋某联系工程,工程没有蔡某某的。宋某用的是涞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2013年8月1日,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涞水某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框架协议,把某某某某小区3#、4#、5#、6#、11#楼及C1、C2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涞水某某建筑公司,涞水某某建筑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宋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某某某某住宅小区工程一期项目的一切事宜。魏某某不认识周某某,周某某在某某某某小区也没有工程。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3#、4#、5#、6#、11#楼及C1、C2地下车库建筑工程是通过蔡某某、魏某甲的介绍承揽来的。这工程与蔡某某没有关系,是宋某自己承包的,只不过蔡某某和魏某甲介绍的关系,宋某答应拨付工程款时给蔡某某和魏某甲20万元的介绍费,并且给魏某甲打了欠条。2013年8月份,蔡某某、周某某带北京的钢材供应商到施工场地看了看,走后蔡某某、周某某拿着一份《合作意向》到我办公室盖章,内容是周某某和我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执行大合同、利润分成。当时周某某的意思是由他供应材料(包括钢材、红砖、水泥等)。我当时没给盖,蔡某某和周某某追着我让我盖章,并承诺三天之内钢材进场,进场我就能使。我就在蔡某某他们拿来的合同上盖了我们项目部的章。到了9月8日,有近500吨钢材进场,卸完车另外一个人负责看守这批钢材,不让我们用。这些钢材进场后没几天,周某某就要拉走,跟我说别的工地要使,我就告诉工地的工长王某某不能让这批钢材出我们工地,这样就把这批钢材截在我们工地了。我们通知了涞水某某公司的刘某总经理,刘总赶到承德,跟周某某办理了解除合同,周某某拉走了两车钢材,刘某总经理把原合同收回去了,后来剩下300多吨钢材让供应商拉回北京了。7、证人蔡某某证言,蔡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我通过关系从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揽某某某某小区工程,因为我身上的罗烂事太多,找我的人太多我就没干。我把一部分建筑工程介绍给宋某干,当时还想给周某某干,周某某出了3万元的工程预算费和2000元的工程图纸费,但周某某没有经济实力,缴纳不起保证金,我就把这活儿给宋某干了。周某某跟我说还想干点活,就写了份《合作协议书》,拿来的时候就已经签了字盖上山东淄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了。周某某不认识宋某,我带着周某某找宋某盖的章。当时周某某说这份协议书签订完了,他拿着这份协议去采购钢材。2013年8月底,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北京的钢材供应商要看工地,我就带着周某某和北京的钢材商到某某某某小区工地转了转,不知道北京的钢材商向某某某某小区供应了多少钢材,后来听说周某某拉走了两车,剩下的都被北京的钢材商拉回去了。周某某拉来钢筋跟我没关系,拉走跟我也没关系。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宋某借用涞水某某建筑公司的资质在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承包建筑活,王某某负责管理某某某某小区工地。我开始来工地时发现宋某和蔡某某非常要好,我听说蔡某某的人品不好,我自己就加了十分的小心,管理现场很严格。2013年8月份,蔡某某领着北京的一个钢材商来工地看现场,我听蔡某某跟北京的钢材商说:“这工地都是我的,我把这活儿承包出去了,我负责建筑材料。”北京的钢材商也相信了。我心里纳闷,因为我知道宋某已经跟一个姓邓的承德本地的钢材供应商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从姓邓的钢材商处采购1400吨钢材,为什么还跟别人谈采购钢材的事情。等到第二天北京的钢材商走了,蔡某某和宋某在工地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就是蔡某某向某某某某小区供应钢材,当时宋某不给蔡某某盖项目部的章,蔡某某当时说这合同谁闹出事谁兜着,这样宋某才给蔡某某盖的涞水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的章。蔡某某、周某某带着北京的钢材供应商看完施工现场后,蔡某某让我出具一份《钢材材料单》,我问宋某:你已经跟别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又联系别的钢材供应商?宋某告诉我:这叫套材,你不用管,等到时候钢筋进咱们施工工地也别签字,跟你没关系,你就给他出一份就行了。我就给蔡某某出具了一张《钢筋材料单》,但是上面没盖章、没签字、也没写日期。9月3日,蔡某某的司机李某某领着北京的钢材商把第一批钢筋送到工地,但是不让我签收,是蔡某某安排一个叫袁某某的人签收的。当时我把情况跟宋某汇报,宋某告诉我别签字,别跟我们自己的钢筋搀和。因为我们有自己采购的一百余吨钢筋,我就让他们把送来的钢筋卸到生活区了。送钢筋的人走了后,蔡某某打电话让我给袁某某安排个地方,在工地住几天看钢筋。我就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了,进我们工地的钢筋还用别人看着?9月6、7号,我们要用这批钢筋,袁某某不让我们用。到了9月8日又到了一批钢筋,又要卸到工地,工人说你们拉进来的钢筋不让我们用凭啥帮你卸车?当时负责看钢筋的杨某某给工人600元钱才帮他们卸的车。9月10日晚上11点多,我把车停在工地路中间,李某某让我和史某某把车挪了,要装钢筋。李某某带来8台半挂和一台吊车,当时就进去了2辆半挂和一台吊车。我看钢筋要出工地,就给开发公司的梁某某打电话,让他调一台钩机和一台铲车把路封死了。李某某带来的这帮人一看拉不出去就都跑了。我又给涞水某某建筑公司的刘某经理打电话汇报这个情况,刘某告诉我在他来之前不能把钢筋放走。9月11日上午,我看这事不好解决,就打电话报警了,元宝山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也告诉我这批钢材没协商好不能出工地。11号上午周某某出现了,周某某告诉我这批钢筋是他的,钢筋不合格得拉到别的工地,我跟他说你等刘某经理来了再说吧。下午刘某从涞水赶到某某某某小区,和周某某谈的拉走钢筋的事,最后,周某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我看到有这样的协议,我就没办法再拦着拉钢筋的车不让走了,他们拉走了两车钢筋大概140余吨,应该是卖给了一个女的,开着丰田霸道,是隆化人,专门在北京做倒铁生意。9、证人史某某证言,史某某在双滦区某某某某小区主要给宋某开车。宋某用涞水某某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双滦某某某某小区的六栋楼和两个车库的工程。这两个工程前期是蔡某某跑的,签订承包合同时是宋某签的。2013年9月10日史某某在工地住宿,半夜11时45分,蔡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和李某带着两个半挂和一台吊车开进工地开始装钢筋,工地的工长王某某给开发商的梁总打电话汇报情况,梁总让工地用一台钩机和一台铲车把工地的大门给堵上了。王某某把情况向涞水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刘某总经理作了汇报并报了警,刘某说在我来之前不能让他们把钢筋拉走。刘某到工地后,周某某对建筑商说这批钢筋不合格需要把钢筋拉走,建筑商让周某某拿这些钢筋的手续,周某某就准备了合同等材料,证明这批钢筋跟某某某某小区没关系,当时放钢筋的时候就是暂时借用场地。后来周某某、蔡某某跟建筑商达成了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周某某方把这批钢筋拉走,钢筋跟某某某某小区没关系,建筑方不负任何责任。周某某和蔡某某在这工地上一点活也没有,就是拿这个地方当幌子骗建筑材料呢。因为这个工地原来是蔡某某接的活儿,但是蔡某某在双滦的口碑不好干不了,才把这活交给宋某,宋某是蔡某某的人,所以蔡某某、周某某才能畅通无阻的进工地。10、证人梁某某证言,梁某某是双滦区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总指挥。某某某某小区是某某某公司开发的,建筑商是涞水某某公司的刘某,刘某又把工程分包给宋某。某某某某小区在9月3日和8日分两批次进来500吨钢筋,我公司发现这批钢筋不合格,不是五大钢厂出产的,他们就把钢筋放在生活区了。9月10日晚,我接到王某某经理电话说钢筋要被拉走,我调动一台钩机和一台铲车把路封死了。后来王某某说这事跟涞水某某的刘某经理商量好了,可以让钢筋出工地,我叫人把钩机和铲车开走了。11、证人李某某证言,9月10日下午,周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说:钢筋不合格,得把钢筋拉走,别剩下。周某某领着大车到工地门口,但周某某没进工地,在工地外面,让李某某出面拉钢筋。工地的路上有两台车,李某某让把车挪开。史某某说蔡某某欠他四万元工资不能挪,李某某又找来李某。史某某他们把车挪开后,挂车和吊车就开进去了,但没多长时间,不知道谁用钩机和铲车把路封死了,当天没能把钢筋拉出来。第二天,警察来了,周某某露面拿出这些钢筋的手续,后来涞水某某建筑公司的刘某也来了,他们之间做了个协议才把堵在里面的两台拉钢筋的挂车开走。12、证人关某某、刘某某证言,北京大兴物流的老范要用几台车从承德拉钢材,关某某找了五台半挂车。9月10日晚10点多,车辆到某某某某小区装钢材,刚进去两台车,道就被铲车和钩机堵上了,其他的车都走了。一个姓周的和关某某联系让车等着,第二天晚上装了两车钢材,送到了涿州。13、证人王某乙证言、书证王某乙手写账目表证实,王某乙系涿州康达建材经销处总经理。2013年9月11日从唐某某处购买过钢筋,唐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送到经销处90.53吨,9月11日送到经销处57.995吨,这批钢材8个的盘螺31件,10个的盘螺11件,12个的螺纹5件(13.62吨),共计148.525吨钢材,8个和10个的盘螺是3470元每吨,12个的螺纹是3370元每吨,不含税,货款共计51.313万元,已转账支付给唐某某。听唐某某说钢材是承德一个工地上的,车头一天晚上就去了,因为工地上有点纠纷没拉出来,最后报警了才拉出来的。14、证人唐某某证言、书证唐某某网银交易明细证实,购买这批钢筋是通过承德人王某某介绍的,去那个工地看了货,当天还跟一个姓周的吃了饭。商谈的价格是每吨3250元,不分型号。9月10日晚上7点去的货车,王某某媳妇康某某带我到那个工地装车,但工地上的人不让装车,把两辆大车堵在工地里面了。到第二天晚上拉钢筋的挂车才从工地出来,一共140余吨,我把这批钢筋卖给涿州的王某乙了。2013年9月12日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商某某33万元,这是王某某告诉我的卡号。我用我哥唐某甲的银行卡给康某某转了8.7万元,给了康某某2万元现金。因为王某某以前借我不到2万元,我给扣了,这些钢筋一共价值45万余元。15、证人王某丙、刘某甲的证言、书证《购销钢材物资协议》、送货单、宋某出具的钢材款欠条证实,2013年6、7月份,宋某和一个姓邓的找王某丙联系往某某某某小区建筑工地供应钢材,王某丙找到耿某某,谈妥各项事宜,于2013年8月22日,宋某与耿某某签订了《购销钢材物资协议》,内容是耿某某向涞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某某某某小区工程全部钢筋总计约1400吨。签完合同后王某丙找刘某甲给这个工地送货,自2013年8月25日至9月份共计送货400余吨,价值200余万元。16、周某某于2013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欠条)和2014年5月3日出具的《欠款计划》证实,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送到某某某某小区工地钢筋448.148吨,2013年9月16日从工地拉回钢筋295.33吨,周某某拉走钢筋152.812吨,并附有《周某某从某某某某小区拉走钢筋明细表》,周某某签字认可。周某某于2014年5月3日给黄某某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内容是欠黄某某钢材款386000元,于2014年5月3日至7月3日还清。17、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钢材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152.812吨钢材价值人民币587352元。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对拉走152.812吨钢筋和鉴定意见无异议。18、抓获经过、临时羁押人员出所凭证证实,2014年9月22日,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焦庄派出所民警在保定市南市区某某某某某小区工地清查流动人口信息时,发现有一嫌疑人形迹可疑未带身份证遂带回核查,经查此人名叫周某某,为上网逃犯,于2014年9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焦庄派出所临时羁押。19、辨认笔录证实,黄某某指认周某某系多次到北京某某某某商贸中心与其谈钢筋买卖的人。唐某某指认周某某系出售钢筋的人。20、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可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此外,卷宗内还有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328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八千三百五十二元依法责令予以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止。)(上述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曾 晖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