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宗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谢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谢建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宗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被告谢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谢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文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