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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玉林康���家具有限公司、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康澳家具有限公司,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冯科惠,宁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玉林康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园云良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科惠,总经理。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园。法定代��人宁大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科惠。被执行人宁大军。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玉林康澳家具有限公司、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冯科惠、宁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将本案的执行款4918241.41元汇入至本院账户(其中欠款本金3150000元,受理费16756元,执行费44304元,逾期利息1707181.41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44304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