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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新意与杨芳遗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意,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意,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芳,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新意与被执行人杨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黄新意支付397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2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192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