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铁芳与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芳,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杨铁芳,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振甫,任该社理事长。原告杨铁芳诉被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铁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铁芳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铁芳负担。助理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