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同应与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应,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韩同应,个体建筑。被执行人: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明光市女山湖镇工业集中区价值165万元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