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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观付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莫燕春,化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莫燕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化州市平定镇某村的自家住宅非法收受谢某、陈某乙、伍某(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并将收受的投注上报给庄家“阿八”(另案处理)。2015年1月20日20时许,陈某甲在其住宅收受谢某、陈某乙、伍某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到“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一批。截至案发当日止陈某甲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约40期,投注额合计人民币145678元。陈某甲收受赌注后按特码10%,平码、单双5%,平特肖2%计算提成“好处费”,从中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莫燕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抓获经过、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证人伍某、陈某乙、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多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145678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同案人“阿八”尚未归案,故本案暂不宜区分主从犯。至于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年龄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