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笑与李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笑,李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于笑,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李德友,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于笑与李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