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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笑与李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笑,李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于笑,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李德友,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于笑与李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