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湖南汇富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汇富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639-1号申请人湖南汇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B座1912室。法定代表人杨魁,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3号栋。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申请人湖南汇富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赵伟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5号栋C-501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赵伟伟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非现金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伟伟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5号栋C-501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