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晴?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裁定书,双方听清了吗?原:听清了。?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