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家明与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明,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9号原告:黄家明。委托代理人:王昊。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宏伟。委托代理人:龚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明诉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黄家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1元,减半收取6180.5元,由原告黄家明负担。审 判 员 田兆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