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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家明与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明,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9号原告:黄家明。委托代理人:王昊。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宏伟。委托代理人:龚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明诉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黄家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力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1元,减半收取6180.5元,由原告黄家明负担。审 判 员 田兆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