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荣与汪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汪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汪真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荣与汪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汪真学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工资收入,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每月扣留1500.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56470.00元扣清为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此,申请执行人陈荣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其坤审判员 刘万杰审判员 曾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