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麦收与陕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麦收,陕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64-1号申请执行人杨麦收,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麦收与被执行人陕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麦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