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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46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