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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建锋与冯丹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丹阳,杨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丹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锋。上诉人冯丹阳因与被上诉人杨建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丹阳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用途用在南通市崇川区,本案应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杨建锋起诉冯丹阳偿还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关系,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冯丹阳户籍地在港闸法院辖区,杨建锋起诉并无不当。借款用途不是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因素,冯丹阳要求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冯丹阳的管辖权异议。冯丹阳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用途在南通市崇川区,应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冯丹阳户籍地在港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由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冯丹阳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用途在崇川区,应由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借款用途不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因素,冯丹阳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