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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6月生,汉族。被告闫某某,男,1990年2月生,汉族。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