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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吉玉与王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玉,王兰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06-1号原告:陈吉玉,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兰玉,女,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吉玉与被告王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吉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在另一案【(2015)靖民一初字第37号】中给付被告王兰玉的赔偿款9700元(此款已经交付本院执行局)进行保全,并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兰玉在本院执行局的案件赔偿���9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