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郑某某已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 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