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孙立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龙,孙立法,陈继伟,孙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祥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号。被执行人:孙立法,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陈庄村孙侯庄,身份证号码:34212***********。被执行人:陈继伟,又名王标,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李元行政村李元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62**********。被执行人:孙晖,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队庄村孙侯庄,身份证号码:342124********。刘祥龙与孙立法、陈继伟、孙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祥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