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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唐卫与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唐卫,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朱唐卫。被执行人: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3号嘉园大厦1栋9层G号,实际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工资2500元;二、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原告朱唐卫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07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628.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佳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