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唐爱萍、莫骞等与黄甫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萍,莫骞,韦艺,郑牙山,黄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爱萍。申请执行人莫骞。申请执行人韦艺。申请执行人郑牙山。被执行人黄甫安。唐爱萍、莫骞、韦艺、郑牙山申请执行黄甫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已经进行“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据巴马瑶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反馈,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9号住房,被执行人只是该房屋4个共有人之一,其余3个共有人分别为其父母及其弟弟黄甫全,即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弟弟黄甫全两家人的唯一生活必须住房,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本案列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2015年5月19日,本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