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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大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润大橡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37号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良。委托代理人:熊庆。被告:江苏润大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大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253元,由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