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永花与南宫市吴村乡郝家屯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花,南宫市吴村乡郝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0号申请人贾永花。被执行人南宫市吴村乡郝家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郝明玉,职务:村党支部书记。关于申请人贾永花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吴村乡郝家屯村民委员会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贾永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永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吴村乡郝家屯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永花撤回对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