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陈显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王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显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陈显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员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海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