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孟兰与赵恒康、常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孟兰,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8-1号原告:尹孟兰,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恒康,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伍,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齐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玉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原告尹孟兰与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孟兰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孟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孟兰撤回对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孟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