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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被告赣州市嘉利佳粘土有限公司、赣州天鹿置业有限公司、肖承模、肖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510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26号吉祥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4428202-0。负责人刘丽梅,该行行长。被告赣州市嘉利佳粘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91号章贡区工商局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3639175-3。法定代表人肖承模。被告赣州天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91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1731-8。法定代表人肖承模。被告肖承模,男,汉族,1967年7月3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肖厚荣,男,汉族,1937年1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被告赣州市嘉利佳粘土有限公司、赣州天鹿置业有限公司、肖承模、肖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市嘉利佳粘土有限公司、赣州天鹿置业有限公司、肖承模、肖厚荣价值人民币933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市嘉利佳粘土有限公司、赣州天鹿置业有限公司、肖承模、肖厚荣银行存款人民币933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