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弥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守国与岳东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国,岳东昌,青州盛润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马守国,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岳东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被告青州盛润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46819-3。法定代表人:高秀丽,总经理。被告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05448-7。法定代表人:韩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国与被告岳东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帐号的存款元或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