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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行非诉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与云南曲靖越钢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云南曲靖越钢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麒行非诉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曲靖市北园路27号。负责人栾某某,该局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曲靖越钢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地址:麒麟区越州镇。法定代表人阳某某。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曲环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曲靖越钢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孙玉昆审判员  王艳红审判员  唐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