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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永友与孙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友,孙有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友。被执行人孙有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友与被执行人孙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前民小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小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