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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敬华与王存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华,王存义,张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华,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存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宗英,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李敬华与王存义、张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存义、张宗英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在被执行人王存义、张宗英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敬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申请亦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