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戴某,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或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朝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