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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戴某,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或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朝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