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桂泉、吴育新与吴伯泉、吴丽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泉,吴育新,吴伯泉,吴丽娟,郁勤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吴桂泉。原告吴育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伯泉。被告吴丽娟。汉族。被告郁勤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泉、吴育新诉被告吴伯泉、吴丽娟、郁勤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泉、吴育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桂泉、吴育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泉、吴育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桂泉、吴育新负担。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