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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桂泉、吴育新与吴伯泉、吴丽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泉,吴育新,吴伯泉,吴丽娟,郁勤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吴桂泉。原告吴育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伯泉。被告吴丽娟。汉族。被告郁勤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泉、吴育新诉被告吴伯泉、吴丽娟、郁勤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泉、吴育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桂泉、吴育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泉、吴育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桂泉、吴育新负担。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