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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8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金梦与X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梦,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856-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梦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刘金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邹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白国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X在信用社银行存款账户,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