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瑞银与吴孝元、丁世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瑞银,吴孝元,丁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蒋瑞银。被执行人吴孝元。被执行人丁世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孝元、丁世元,责令被执行人吴孝元、丁世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蒋瑞银29827.5元(含诉讼费739元)。但两被执行人吴孝元、丁世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丁世元所有的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南支行的存款29827.5元;二、划拨上述存款后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世元其余款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