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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虎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庆云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虎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煤建街。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