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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炳林与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张炳林,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杨来明,杨年和,杨添和,杨江元,杨坝元,杨高明,杨国元,杨润生,杨炳明,杨金元,杨毛明,杨发明,杨显明,杨天和,杨开明,杨塘和,杨海和,杨国和,杨军明,杨全根,杨友华,杨盛华,杨中明,杨中华,杨国华,邹福娇,杨伍元,杨生春,杨先和,杨喜和,杨中和,杨美元,杨桂和,杨保明,杨国民,杨义和,杨火华,黄明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71号327室。法定代表人黄明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林。委托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负责人邹福娇,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村小组组长,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2********。原审被告杨来明,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9********。系林地使用权人杨万和(已死亡)的儿子,是杨万和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2号。原审被告��年和,又名杨水根,男,1948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8********。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3号。原审被告杨添和,男,1955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5********。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4号。原审被告杨江元,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6********。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5号。原审被告杨坝元,男,1947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7********。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6号。原审被告杨高明,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1********。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7号。原审被告杨国元,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8********。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8号。原审被告杨润生,男,1949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9********。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09号。原审被告杨炳明,男,1944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4********。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0号。原审被告杨金元,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1********。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1号。原审被告杨毛明,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7********。系林地使用权人杨党和又名杨长和(已死亡)的儿子,是杨党和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2号。原审被告杨发明,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3********。系林地使用权人杨���和又名杨长和(已死亡)的儿子,是杨党和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2号。原审被告杨显明,男,1948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8********。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3号。原审被告杨天和,男,1936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36********。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4号。原审被告杨开明,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62********。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5号。原审被告杨塘和,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3********。系林地使用权人杨荣春(已死亡)的儿子,是杨荣春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6号和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3号和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3号。原审被告杨海和,男,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4********。系林地使用权杨荣春(已死亡)的儿子,是杨荣春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6号。原审被告杨国和,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7********。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7号。原审被告杨军���,又名杨军和,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0********。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8号。原审被告杨全根,男,1945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5********。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19号。原审被告杨友华,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0********。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0号。原审被告杨盛华,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7********。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1号。原审被告杨中明,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9********。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2号。原审被告杨中华,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5********。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3号。原审被告杨国华,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2********。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4号。原审被告邹福娇,女,1952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52********。系林地使用权人杨瑞元(已死亡)的妻子,是杨瑞元的继承人。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5号和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2号。原审被告杨伍元,男,1935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35********。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6号。原审被告杨生春,男,1936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36********。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7号。原审被告杨先和,男,1948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8********。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8号。原审被告杨喜和,男,1947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7********。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29号。原审被告杨中和,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洋墩乡洋墩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6********。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0号。原审被告杨美元,男,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49********。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1号。原审被告杨桂和,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0********。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4号。原审被告杨保明,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5号。原审被告杨国民,又名杨国明,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4********。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6号。原审被告杨义和,男,1932年11月15日生,汉族,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32********。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7号。原审被告杨火华,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1********。林权证号:临川区林证字(2007)第2017050038号。上述杨来明等37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杨桂和、杨美元、杨炳明,诉讼代表人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黄明香,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渣溪村贾井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原审原告张炳林与原审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坤公司)、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以下简称杨家村小组)、杨来明等37名村民、第三人黄明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发回重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出(2014)临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讯问了各方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月29日,被告杨家村小组与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签订《承包荒山合同》,主要约定:乙方(黄明香、张炳林)承包甲方(杨家村小组)荒山面积530亩,承包期限45年。乙方出资为甲方修建水泥公路(路宽3.5米),该条公路在农历八月底(9月26日)未竣工,本合同一切作废等内容。该合同有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及29名村民签名。该合同签订时并没有原告张炳林的签名,而是事后由第三人黄明香加上去的。该合同签订前,原告张炳林和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和村民洽谈过承包荒山的有关事宜。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和村民都知道此情况,并认可原告张炳林和第三人黄明香是合伙关系。之后,原告张炳林为履行该合同的修路义务作准备,但因资金未及时到位路未修成。现原告张炳林在被告杨家村小组的部分林地上栽种了油茶树苗。第三人黄明香未征原告张炳林同意,在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中修路期限未到,该合同未终止、解除的情况下,以原告张炳林无钱为被告杨家村小组修路为由,引荐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与被告杨家村小组洽谈承包事宜。2011年9月17日,被告江西福坤公司、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了《山场租赁协议书》,约定以修路换杨家村小组530亩山地45年租赁权,但该协议上只有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及4名村民签字。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为被告杨家村小组修了路,并取得被告杨家村小组各村民承包山地的林权证。现被告江西福���公司在被告杨家村小组的部分林地上栽种了风景林。2011年10月29日,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书》,对该份合同,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和37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均予以否认。2011年11月8日,被告杨家村小组60余名村民与原告张炳林签订《荒山承包补充协议》,同意原告张炳林按原合同总面积一半恢复林业局规划栽油茶。庭审中,被告37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表示,持有林地使用权证的村民均同意将各自承包的林地进行转包,但对转包出去的林地只限于种茶树,仍愿意将各村民承包的林地发包给原告张炳林和第三人黄明香种植油茶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曾派员到被告杨家村小组张贴了公告,向持有林地使用权证在家的部分村民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民委员会向其他村民发放了调查问卷、致在外务工村民函,也取得了在外务工村民的联系电话。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林地所有权人即被告杨家村小组已经将林地使用权发包登记为村民,并经抚州市临川区林业局核准,林地发包登记手续完备,诉争林地属于各村民责任山,属家庭承包,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村小组的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杨家村小组持有林地使用权证的村民是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就本案而言,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同到被告杨家村小组洽谈承包荒山的有��事情,被告杨家村小组对于此情况是知晓的。2011年1月29日,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了《承包荒山合同》,该份合同上原告张炳林的名字虽是第三人黄明香加上去的,但被告杨家村小组认可原告张炳林和第三人黄明香是合伙关系,原告张炳林是荒山承包人之一,故原告张炳林的主体适格。该份合同虽然是在未取得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但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至今一致同意将各自承包的山地发包给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栽种油茶树,且原告张炳林已在承包的部分山地上栽种了油茶树,也符合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的意愿,可认定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对该份合同的追认,因此,该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2011年9月17日,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是��被告杨家村小组与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修路期限未满、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山场租赁协议书》时只有被告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及杨桂和、杨炳明、杨坝元、杨美元四个村民签名,并且未取得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同意。现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都不同意将各自承包的山地租赁给被告福坤公司用于栽种风景林,据此,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违背了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的意愿,该份协议书不能成立,是无效的。2011年10月29日,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与被告杨家村小组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书》,对于该份合同,被告杨家村小组和被告杨来明等37名村民均予以否认,且该份合同书两页的骑缝章也不吻合,因此,该份《林地流转合同书》也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二)确认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无效。(三)确认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10月29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炳林负担333元,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3元,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负担334元。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福坤公司上诉提出,(1)《山场租赁协议》及《林地流转合同书》系相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并依合同和协议投入80余万元修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应依法认定其效力。(2)《承包荒山合同》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规定,未投入资金建路合同作废,且发包主体为村小组错误是,因此应依法认定其无效。(3)《林地流转合同书》的骑缝章能够完全对得上,是吻合的。被上诉人张炳林、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均未作答辩,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承包荒山合同》、《山场租赁协议书》、《荒山承包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对《林地流转合同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关于《承包荒山合同》的效力。被上诉人张炳林、原审第三人黄明香同到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洽谈承包荒山的有关事情,2011年1月29日,张炳林、黄明香与杨家村小组签订了《承包荒山合同》,该份合同上张炳林的名字虽是黄明香加上去的,但杨家村小组认可张炳林和黄明香是合伙关系,张炳林是荒山承包人之一。该份合同虽然是杨家村小组作为发包方签定,但原审被告杨炳明等29名林地使用权人或其代表已在合同上签名认可,且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至今一致同意将各自承包的山地转包给张炳林、黄明香栽种油茶树,且张炳林已在转包的部分山地上栽种了油茶树,也符合原审被告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的意愿,可认定原审被告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对该份合同的追认。因此,该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张炳林和黄明香虽未完全实际履行该合同的修路义务,但合同尚未被解除或终止。关于《山场租赁协议书》的效力。2011���9月17日,上诉人江西福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是在杨家村小组与张炳林、黄明香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修路期限未满、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山场租赁协议书》时杨家村小组组长邹福娇作为村小组的代表签了名,杨桂和、杨炳明、杨坝元、杨美元4人作为在场人也签了名。《山场租赁协议书》的发包主体仍是杨家村小组,且没有林地使用权人的签名,现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都不同意将各自承包的山地租赁给福坤公司用于栽种风景林,据此,江西福坤公司与杨家村小组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违背了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也未得到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的追认。该份协议书不能成立,是无效的。关于《林地流转合同书》的效力。上诉人提供的2011年10月29日,上诉人江西福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书》,该合同书虽然也有杨家村小组和杨炳明等34名林地使用权人的签名,但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认为此合同不存在,是虚假的,他们所签的合同与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不是同一份合同,且该份合同书两页的骑缝章也不吻合,其真实性存疑。《林地流转合同书》是无效协议《山场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合同,即使存在也是在《承包荒山合同》尚未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由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即黄明香、张炳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林地流转合同书》如是真实有效,也不能因此获得农村土地承包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承包荒山合同》、《荒���承包补充协议》、《山场租赁协议书》、《林地流转合同书》、《林地使用权证》,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陈述所证实,且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11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张炳林、原审第三人黄明香与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签订了《承包荒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2011年9月17日,上诉人江西福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是在《承包荒山合同》修路期限未满、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签订的,发包主体是杨家村小组,且未得到杨炳明等37名林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应确认无效。上诉人提供的2011年10月29日,上诉人江西福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家村小组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书》也是在《承包荒山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是真实有效,也不能因此获得农村土地承包权。《林地流转合同书》的真实性虽然存疑,但在未进一步查实的情况下直接确认无效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项,即确认原告张炳林、第三人黄明香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确认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山场租赁协议书》无效。二、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即确认被告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2011年10月29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书》无效。三、驳回被上诉人张炳林的其他诉讼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江西福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张炳林负担500元,被上诉人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荷垅村委会杨家村小组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雷 智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