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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建设局与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建设局,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卫东,该局工程建设稽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嘉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江阴市建设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澄建罚字(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顺嘉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建设局支付罚款3262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顺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顺嘉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明其名下登记有座落于(江阴市检察院东、凤凰路西、文化东路北侧)、(江阴市海澜名花苑东、东横河南、澄张路西、延陵路北侧)、(江阴市中山路东、新河南、征存路西、通运路北侧)、(江阴市梅园路东、新河南、中山路西、通运路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建设局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设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顺嘉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建设局以已与被执行人顺嘉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建设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顺嘉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顺嘉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建设局以已与被执行人顺嘉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建设局澄建罚字(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顺嘉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建设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徐建国执行员  卢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