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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曾照岗与王法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02-1号申请执行人曾照岗。被执行人王法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4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