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慧君与张文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君,张文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197-1号原告张慧君,女,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成皋路30号1号楼2号。被告张文铎,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230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君诉被告张文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铎名下的位于××房产(合同编号XY1300132****)一套予以查封、张文铎名下的豫A×××××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张文铎名下的××房(合同编号XY1300132****)一套及其名下的豫A×××××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二、依法对担保人张慧君名下位于××东北侧荥正佳苑小区2号楼1单元13层1301房(荥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