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良洪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程金伟、李勇、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良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程金伟,李勇,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任良洪,男。委托代理人何正勇,四川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丽(特别授权),女,系原告之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9号4楼。法定代表人蒲小河,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秀珍,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文柯,系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程金伟,男。被告李勇,男。被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蓝祥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良洪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程金伟、李勇、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良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良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良洪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程金伟、李勇、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任良洪承担。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