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徐达与冯仁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达,冯仁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原告陈徐达,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仁光,男,汉族,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