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郑武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武强,赵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936号申请执行人郑武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赵传文,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田路XXX弄XXX号。原告郑武强与被告赵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赵传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武强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现权利人郑武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传文按判决书支付本金7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传文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查明:1、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死亡;2、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死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