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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艳松与张某1、张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松,张某1,张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102号原告张艳松,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惠芬,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1,男,汉族,1998年5月3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张艳松诉被告张某1、张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张艳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松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张艳松。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