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敬波与被告李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波,李振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林敬波,男。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兴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生,男。委托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