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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敬波与被告李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波,李振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林敬波,男。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兴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生,男。委托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