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法裁与张友高、周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裁,张友高,周琴,刘江云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法裁。被告张友高(曾用名张友志)。被告周琴。第三人刘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法裁与被告张友高、周琴、第三人刘江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法裁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