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丰市华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华达新型建筑材料厂,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大丰市华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负责人朱辉,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俊祥,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恒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华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华达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玉 来源:百度搜索“”